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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市“十佳律师”先进事迹
——记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 桑 云

 

 

    桑云,男,1959年11月15日出生,中共党员,现任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书记,国家二级律师(副教授级),任中国法学会会员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,新疆律师协会理事,常务理事,中国和新疆律师协会会员,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行业纠风评议员,乌鲁木齐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;乌鲁木齐市和自治区青年联合会委员;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;自治区人事厅律师公证系列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委;《中国专家人名辞典》编委入编人士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新疆克拉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《中国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大辞典》入选人士等。
    桑云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和国家的一名律师。凡事以身作则,清正廉洁,公私分明,原则性强,觉悟性高,党性强,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遵守律师职业道德,执业纪律,从未因办案而被当事人举报或反映。虽然多病在身,仍然兢兢业业,废寝忘食地工作,在抓管理的同时,亲自办案,注重办案质量,急人所急,想人所想,公正办案,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由于他扎实的法学知识和办案经验,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,桑云每年的办案数和经济效益历年来都排在全所第一。1997年和1998年连续两年荣立“三等功”两次,1999年被评为乌鲁木齐市“优秀律师”、2000年被评为乌鲁木齐地区“十大优秀青年”、2001年3月被授予司法部表彰的“法律援助先进个人”。2002年2月被自治区司法厅表彰为新疆“优秀律师”、2002年5月被国家司法部表彰为全国“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先进个人”。
    案例一:甘肃省高台县农资公司(原告)诉新疆某公司(被告)案原告委托桑云主任代理,诉讼取得了圆满成功,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134万元,但是,在执行中,被告采取了转移财产的办法,以图逃避承担法律责任,眼看着原告的胜利成果将化为乌有,原告因是外地人,人生地不熟,焦急中又找到桑主任,桑主任为维护法律尊严,在原告经济困难的情况下,向原告提供法律援助,义务为其奔波执行事宜。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,找执行庭 ,找区高级法院,不知为此付出了多少日夜,连家都顾不上回,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,方才罢休。
    案例二:在办理王书臣诉党玉宝债务纠纷案中,困委托人王书臣系鄯善县建筑公司司机,长期在外跑车,很长时间与桑律师失去世联系。在这种情况下,桑律师体谅当事人的难处,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,自己垫钱替王书臣在法院立了案,既保证了诉讼时效,又多次调查取证,才使案子圆满结束,等王书臣 风尘仆仆掏线来立案打官司时,得知了事情的经过,一时感动得说不出话来,当即掏出钱来答谢桑律师,桑律师拒绝了,同时谢绝了当事人要送锦旗的愿望,他说这是人民律师应该做的。
    案例三、1998年11月杨某某、赵某某等六十一名个体户因商铺租赁与两家公司发生纠纷,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受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600余万元,个体户们感到绝望,他们买了61米白布,书写了鸣冤和请愿的口号,准备到市委、市政府和人民广场举行请愿活动。就在这面临矛盾恶化,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关头,桑云同志挺身而出,竭尽全力阻止他们不要这样做,耐心地做思想工作,告诉他们,纠纷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,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都是错误的,最终也没有什么好结果。在桑云同志的劝说下,个体户们终于冷静下来,他们委托桑云同志作为人微言轻代理律师进行诉讼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桑云同志经过大量细微的调查研究,向法院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材料,在庭审时,桑云同志义正辞严,据理力争,最终,法院采纳了桑云同志们代理意见,判决维护了个体户们的合法权益,不仅如此,两名被告也输得口服心服,一审判决后,没有提出上诉,桑云同志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而且制止了一起请愿事件的发生,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,模范地履行了一个律师和一个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,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,使这起集团诉讼案件得以圆满解决。在执行过程中,桑律师不要当事人的差旅费,到北京找被告的法人代表为这些商户奔波执行案子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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