乌鲁木齐市“十佳律师”先进事迹
——记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 刘 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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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琪,男,汉族,45岁,山东省莱州市人,大学学历,中共党员,1980年7月从新疆政法干部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后,分配到乌鲁木齐市法律顾问处(后改名为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)从事律师工作,1985年取得律师资格,1988年被评为三级律师,1993年任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(现名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)副主任。
刘琪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热爱本职工作,好学上进,努力钻研业务,工作兢兢业业,成绩显著。二十余年来,他办理各类案件达千余件,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0余家,为顾问单位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,1997年至2001年业务创收907364元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因此,他曾多次被评为市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。
刘琪律师,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。政治上立场坚定,态度鲜明。努力以共产党员的高标准要求自己,社会责任感强,有大局意识。遵纪守法,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。认真学习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,尊重同行坚持以良好的办案质量与同行竞争。对委托人热情服务,诚实守信,敬业勤业。热心社会公益活动,长期面向社会坚持义务法律咨询。因而无论从工作数量、服务质量、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方面来看,他在全所都是名列前茅的。从而在全市司法界获得良好的声誉,受到社会的信任与好评。1996年被评为市、自治区的优秀律师。
刘琪律师能获得这些成绩和荣誉不是偶然的,而是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,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他无论办理什么案件,也不管是谁委托都一样对待,热忱服务。对法院指定的法律授助案件,他从不推辞,欣然接受并认真办理。他对外县农民慕名来所请求法律帮助的,热情接待并免费为其代理诉讼,为贫困农民排忧解难,伸张正义。他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,重视调查取证,分析研究。在全面了解案情、掌握证据的基础上,他娴熟地运用法律,辨别是非,认真撰写辩护词或代理词。因此,他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,总是言之有理,辩之有据,常为法官所采纳。现简要介绍几个案例。
1999年11月,他接受委托担任王XX挪用公款案的辩护人。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王XX利用总经理职务之便,与被告人宋XX共谋,将公款10万元娜用进行营利活动。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,已构成挪用公款罪,故起诉法院,请依法判处。
刘琪律师通过阅卷,会见被告人,深入调查取证查明了案情。他认为王XX不构成挪用公款罪。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,同意对该案作出无罪辩护。刘琪律师在开庭前认真撰写了辩护词。其主要论点是:第一王XX批给宋XX的10万元资金不是个人行为,而是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,并按组织程序批的是履行总经理的职权行为;第二、王XX没有挪用公款为个人谋利的犯罪故意,而是想通过企业内部的单项承包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;第三、王XX不是为个人经营红花生意,而为公司经营并签订有承包协议,而且,所用资金在本案侦查期间已全部归还。因此,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动公款罪。建议法庭公正判决。这一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官和旁听群众的首肯。本案由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。从而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了法律的尊严,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